时间:2009-08-10 00:00:00 阅读:次
走近《婚姻法》
—读《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婚姻是生命的延续,是社会发展的载体,婚姻家庭关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进步程度,婚姻家庭立法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采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关于婚姻家庭部分,遵循“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说,妻子一方不能提出离婚,丈夫则有“七出”之权,对妻子的保护条款几乎没有,男方家庭的权力高高凌驾于女方之上。这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也有描绘,如《孔雀东南飞》,《氓》等等。
众所周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野蛮落后的封建落后家庭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它不但成了家庭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链锁;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妇女投入奴隶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边的痛苦。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发展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束缚中国人民千年的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锁链也被合乎新的社会发展的婚姻家庭制度所打破。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了,被国外学者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宣言”。它的锋芒之指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注意家庭制度,意在建立“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再婚,借婚姻索取财务等旧制度的产物在该法中都被禁止。
社会在前进,同时不断呈现出新的问题,中国立法制度在不断成熟,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社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十年动乱”后的恢复和发展阶段。1981年1月1日,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行。它以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同残存旧观念,旧习俗做斗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基本任务。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了,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凡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也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凡是道德所肯定的行为,也应是法律所要求和倡导行为。法律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使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新婚姻法九江社会主义道德所认同的价值取向和婚姻家庭理念上升为法律。
新婚姻法加重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弃婴,尊重父母再婚的权利,扩大了子孙间,兄弟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以及规定了婚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经济补偿权,财产追偿权等等。
例如: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之一。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范得多。家庭暴力实质上就是家庭成员的一方对他方的虐待,但相当一部分虐待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难以对施暴者予以制裁。而且被认为使家务纠纷,个人私事,外人不应当干涉,也难以干涉。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及明确规定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及救助手段,对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得到实现将有积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中国的立法制度还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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